ibet国际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ibet国际集团。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CS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的学校、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着力服务国家重大教育决策,着力服务基础教育一线,着力发展繁荣教育科学,着力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有力条件保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se.edu.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提供教育咨询,服务重大教育决策;
(二)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引领基层学校校长、教师专业发展;
(三)组织开展相关教育评估评价,为深入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治理水平提供服务和智库贡献;
(四)通过举办论坛、观摩展示等形式,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和趋势,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和优秀成果;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区域教改发展路径;
(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教材研究、编写,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标准,开展相关教育认证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教育期刊和著作;
(八)组织开展面向各国、各地区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接政府转移相关职能,承担有关委托任务;
(十)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可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声誉良好,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个人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中小学(幼儿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3.高校、科研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个人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所在领域业绩突出;
4.其他申请者,须在教育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有社会影响力。特别优秀者,可破格申请成为会员。
(二)单位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可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在本领域内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力,能够发挥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2.单位会员包括地方教育学会、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申请入会可通过组织推荐、会员推荐或自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学会和本会学术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本会。本会会员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本会。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自荐;
(二)材料核查。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核;
(三)审定确认。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办理入会。本会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于一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并交纳会费;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面向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包括信息获取、课题申报及参加学术会议、观摩展示等;
(五)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和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
(六)推荐本会会员;
(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本会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调研、培训等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本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节,由本会核实并根据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类型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和开除会籍。
(一)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反本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会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违反学术道德或违背职业道德等。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取消且不再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本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议,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本会重大活动和分支机构重要活动进行监督;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相关业务领域有突出贡献或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正派,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如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由指定常务副会长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把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放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自觉践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会服务教育决策、服务基层一线的重要支撑,对本会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会注重激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活力,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围绕本会中心任务谋划和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突出成果导向,高水平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着力产出高水平学术成果,主动承担教育部及本会委托的任务,广泛开展学术成果宣传交流,为一线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青年新秀搭建成长平台。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推进本会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对本会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审、培训、评估等各类活动提供学术支撑,对国家重大教育决策、各地各校教育教学实践提供学术咨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续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1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