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国际集团

图片
分享到

ibet国际集团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2016年5月6日)



  自2016年始,ibet国际集团(以下简称“学会”)设立ibet国际集团教育改革实验区(以下简称“教改实验区”),并同时成立ibet国际集团秘书处教育改革实验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为加强对ibet国际集团教育改革实验区的管理与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改实验区工作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指导下,立足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通过充分发挥学会自身专业和丰富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提升教育改革与教育科学研究水平,推进教育改革的科学发展。学会教改实验区的成立,旨在推动地方教育整体发展,探索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与规律,对全国的教育改革起示范、引领以及辐射带头作用。


  第二条 ibet国际集团教育改革实验区,是依据《教育规划纲要》和有关法规要求,在学会、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领导下,由有合作意愿的地区按要求申报,经学会学术委员会审核立项后,由学会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与其他具有优秀教育资质,并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教育机构合作,共同指导、调控教改实验区工作,最终完成教改实验区的结题验收。

 


第二章 教改实验区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改实验区在ibet国际集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与管理工作由实验区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教改实验区的申报立项、指导评估、结题验收,与秘书处其它部门共同组织教改实验区的培训、学术交流和成果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四条 实验区管理中心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组织专家开展立项审批、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


  第五条 教改实验区的两种类型及其指导与管理。

  (一)地方自主型教改实验区:由地方申报,地方组织实验区工作的全程推进,教改实验区自行承担实验区领导管理,自行承担教改实验区费用,ibet国际集团组织立项审核,每年组织专家进行适度现场指导、中期检查以及结题验收等,所需费用由该教改实验区提供;

  (二)紧密合作型教改实验区:地方申报,并获得批准设立后,由地方负责领导管理,学会组织专家组与教改实验区共同形成教改实验方案,定期对教改实验工作进行指导。根据教改实验需要和教改实验地区要求,学会将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中包括组织专家进行校长培训、教师培训及其他专项培训指导,实施过程中的专业指导和资源服务,负责组织结题验收以及成果推广工作等。学会秘书处将与资质优秀、团队精良、教育改革经验丰富的教育机构、团体合作,开展紧密合作型教改实验区的推进工作。


  第六条 本着“科学规划、成本自负”的原则,学会对教改实验区采取收费管理。除老、少、边、穷地区之外,各实验区自行负担教改实验区所需经费,并应纳入地方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地方自主型教改实验区在“十三五”实验周期内应向ibet国际集团一次性交纳服务经费5万元;紧密合作型教改实验区根据成本核算经费使用,承担所有教改实验区所需经费投入。

    


第三章 教改实验区申报与设立

 

  第七条 教改实验区面向全国区、县(市)级单位择优立项。实验周期一般为3年,可滚动申报。


  第八条 申报教改实验区的教改实验项目,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与不定期发布的《ibet国际集团十三五教育改革实验区申报专题参考》相结合,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探索教育规律相结合、推动工作与开拓创新相结合,力求为国家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借鉴、推广价值的经验。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教育发展,支持教育改革实验工作;

  (二) 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广大干部教师具有较强的科研意识和教改实验积极性;

  (三) 教育改革实验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领导担任;有相对稳定的教改实验组织机构和指导团队;有固定的联系人;

  (四) 有开展教育改革实验的经费支持;

  (五) 教育改革实验方案应做到主题明确、思路清晰,可操作性强;

  (六) 接受学会的相关管理并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申请单位须按要求如实填写《ibet国际集团“十三五”教育改革实验区申请书》一式三份,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ibet国际集团教育改革实验区申请书》可直接从ibet国际集团网站(www.cse.edu.cn)下载)


  第十一条 教育改革实验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的组织工作由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负责。评审专家在评定的同时负责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评审通过后报ibet国际集团学术委员会批准设立。

 


第四章 教改实验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改革实验周期内允许教改实验区按照批准的名称和统一的规格制作和悬挂牌匾。牌匾式样由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提供纸样。


  第十三条 教改实验区可以根据实验需要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与子项目组,但应注意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各教改实验区以学会名义为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授牌须经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报送ibet国际集团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教育改革实验负责人在接到立项批复后,应尽快细化实验工作方案,分解任务,并于3个月内组织教改实验专题启动工作。


  第十五条 与教育改革实验有关的重要活动与重要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各教改实验区于每年12月底至次年1月初需报送教改实验区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将视教改实验完成周期,适时对教改实验区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教改实验区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报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审批:

  (一)变更教改实验专题负责人;

  (二) 改变教改实验专题名称;

  (三) 对教改实验专题内容作重大调整;

  (四)因故中止和撤销教改实验专题实施。


  第十八条 教改实验区长期不能按照教改实验方案开展工作,ibet国际集团学术委员会有权撤销该教改实验区。

 


第五章 教改实验区成果鉴定与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教育改革实验专题研究及工作完成后,负责人应填写《ibet国际集团教育改革实验区结题申请书》,提交至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由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组织进行结题鉴定。凡达到预期目标者,由ibet国际集团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教育改革实验结束后,教改实验区牌匾予以撤销,如希望继续作为ibet国际集团的教改实验区,可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一条 学会建立教育改革实验成果的宣传、推广渠道与平台,充分利用简报、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手段向各级教育决策部门和教育界广泛宣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ibet国际集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由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与各实验区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协商解决。